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3-10-07 阅读次数: 600次

川观新闻记者兰楠

12月30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省出台《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参与《暂行办法》起草的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要求,加快制定全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当前,我省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不高,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十分必要,制定出台《暂行办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暂行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行政调解范围、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行政调解协议、工作保障和监督、附则,总计44条,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调解的原则、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内容。

《暂行办法》将行政调解的范围明确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但是,将已经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受理或者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已经达成有效调解协议,就同一事实或者相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超出民事诉讼时效或者行政裁决、仲裁的申请期限的;或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的民事纠纷排除在外。

“《暂行办法》参照仲裁、诉讼等程序性规定,对行政调解当事人、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充分考虑调解与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化解途径的区别,在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审查、调解期限等具体程序规定中,给予当事人和行政调解机关一定的自主性,以保持调解的灵活性。”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行政调解工作保障方面,《暂行办法》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场所、设施,并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调解争议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行政调解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来自【-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参考资料
返回上一页

Copyright © 2002-2030 深圳圆梦助孕公司 深圳圆梦助孕公司 网站地图 sitemap.xml tag列表